关于转发《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的通知

时间:2008-11-24浏览:2571

 

湄职院纪[2008]7号

                   

 

 

各处(室)、系(部)、机关党总支、工会、团委、直属科、图书馆、湄职校:

现将《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闽教监〔2008〕9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十条禁令”携带卡由学院统一印制下发,特此通知。

附:《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闽教监〔2008〕9号)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

            二00八年九月一日

 

主题词  转发   教育   禁令    通知  

抄送:本院领导、存档(2)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委                 2008年9月1日印发

 

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教育系统

工作人员“十条禁令”的通知

闽教监〔20089

各市、县(区)教育局,各高等学校,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厅属学校(单位):

现将《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印发给你们,请组织所属单位干部、教职员工认真学习,严格遵照执行,并按规格制作携带卡片发至所属全体工作人员。

 

        福建省教育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福建省教育系统工作人员“十条禁令”

 

一、严禁截留、侵占、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

二、严禁设立“小金库”或设置账外账。

三、严禁用公款滥发福利、补贴。

四、严禁违反规定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五、严禁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六、严禁强制、搭车收费和摊派钱物。

七、严禁收取与招生录取挂钩的捐资赞助费。

八、严禁组织有偿办班补课。

九、严禁擅自印制和征订教辅材料。

十、严禁借代办费牟取个人和小团体利益。

违反上述禁令者,经查实一律给予纪律处分或降职、免职等组织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本禁令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