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管理和监督若干规定(修订)

时间:2013-09-04浏览:10874

 

为进一步规范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的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加强基建和修缮工程的有效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福建省高等学校基本建设管理监督暂行办法》、《莆田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若干规定》(莆政综〔2013〕55号)和上级的有关规定,结合学院试行的具体实际,修订本规定。
第一条 适用范围
凡达到政府规定的必须进入政府招投标中心集中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委托政府招投标中心实行招标。单项合同估算价30万元以下(不含)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 组织领导
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承担学院基本建设领导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下设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招标、财务管理和监察审计小组,按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学院党委会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听取学院基本建设的阶段性情况汇报。学院后勤管理处每季度向学院党政班子成员报送年度工程实施进度执行情况报表,学院基本建设工作领导组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检查协调。
第三条 决策程序 
 每年年底,学院后勤管理处根据学院事业的发展和需要,提出下一年度基建、修缮工程建设计划(原则上预算超过五万均要列入计划),建设计划须包括项目的使用功能、建设地点、建筑面积、建设标准、建设投资概算、建设工期、项目经办人、负责人和前期准备工作等情况,计划先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组讨论后提请学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对于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基本建设事项,要在全院范围内公示、广泛听取意见、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年度建设项目资金列入年度预算管理,由学院基建工作领导组根据决定负责实施。学院基建工作领导组可根据基建和修缮工作进展情况研究决定具体问题。学院设立院长基金,对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含)临时增加的基建工程和零星修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由学院分管基建的副院长负责审签;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低于20万元(含)临时增加的基建工程和零星修缮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经学院基建工作领导组研究决定后由学院分管基建的副院长负责审签后报院长签批;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临时增加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报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四条 发包程序
列入学院年度建设计划预算金额超过 5万元的,低于市政府规定应进市招投标中心交易工程最低限额的建设、勘探、设计、监理项目须在院内采用公开招投标或邀请招标方式选定施工单位。(主要采取随机抽取法招标,电气安装、装饰工程可根据施工复杂程度采用校内随机抽取法评标或低价中标法评标)选定施工单位。招标的程序如下:1、学院后勤管理处制定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后勤管理处临时聘用一些具有一定经验和知识的教职工组成各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工程预算编制、工程实施等工作)--- 2、经学院建设项目招标领导小组审核并发布招标信息(招标公告等信息至少要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上公示7天,采用随机抽取法招标至少公示5天) ----  3、审核投标单位资格 ----- 4、确定并通知评标人员(评标人员为学院后勤管理处1人、专家库抽取4人组成,若采用随机抽取法招标的抽取2名专家,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监督程序。)---- 5、组织开标、评标---- 6、中标公示(至少要在校园网和校务公开栏上公示至少3天) ---- 7、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签订协议合同 ---- 9、履行合同 ----- 10、工程验收结算----11、档案归档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预算金额低于5万元(含)的基建和零星修缮工程项目可根据适用条款采取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和市场询价采购等方式进行。工作程序如下:1、学院后勤管理处对于可以实施定额计价的工程项目,在年初对列入年度修缮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编制预算 --- 2、提交学院分管基建副院长审批 --- 3、学院后勤管理处会同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等部门邀请2-3家具有相应资质、信誉较好的施工单位进行随机抽签或竞争性谈判,确定定额下浮率或协议价格及施工单位候选人---4、形成书面谈判记录报学院分管基建副院长审批---8、签订协议合同 ---- 9、履行协议合同 ----- 10、工程验收结算----11、档案归档和国有资产登记入账。
第五条、校内招标文件要求
校内公开招标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必须按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编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后勤管理处负责编制学院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文件;
(二)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资格审查方式、项目等级、提出对潜在投标人的资质等级。
(三)招标文件(含招标公告)应明确规定投标人响应招标文件的方法,所提交的项目负责人和其他主要人员类型、数量和条件、更换时所应承担的赔偿义务等内容的要求;
(四)招标文件应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按随机抽签法确定施工单位根据市招标办《关于公布合理低价中标法评委期望下浮率区间的通知允许的上下浮动幅度》(莆招投标办[2009]19号)有关规定设置相应下浮率。同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勘察、设计、监理收费金额或标准。采用随机抽取法评标不得高于国家规定标准的80%计费。
第六条 采取随机抽取法名录库管理
建立学院校内招标采取随机抽取法名录库。校内招标采取随机抽取的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项目,须在学院公布的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一)莆田市招投标中心公布的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
(二)校内勘察、设计、施工(可细分类别)、监理每个类别遴选6-8家企业作为校内小额工程施工企业名录库;
(三)名录库的名单实行动态管理;
(四)参与随机抽取,投标人只需提供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承诺函即可,承诺函的格式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承诺函的内容符合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方可进入随机抽取程序。
(五)具体项目开标时,同一名录库内承接校内超过2个合同金额多于10万元,并且任务尚未完成的不再参与随机抽取。任务是否完成以学院基建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共同认定为准。
(六)发现同一个施工队伍挂靠两家以上建筑企业的,参照第(五)条款执行。
(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在校内从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企业活动,由学院后勤管理处和纪检监察审计室统一建立工程施工诚信档案,强化诚信评估和不良记录管理,在校园网上公示企业和个人的不良记录信息,列入质量“黑名单”的企业从学院名录库内除名,三年内不得在校内承接项目。
第七条 工程款的财务管理和审签程序
学院的建设项目全部资金必须纳入学院财务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严禁设立外资金。学院财务科要会同后勤管理处编报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每个季度须向学院班子成员报送基本建设财务支出报表,供领导决策参考。年末要编制基本建设的财务决算,按规定提请学院党委会和教代会审核。
5万元(含)以下的工程款支(预)付,由分管基建的副院长审签;5万元至20万(含)的工程支(预)付先由分管基建副院长审签后报送院长签批。超过20万元的工程款支(预)付报经学院党委工作会议研究后,由分管基建副院长审签并报送院长签批。院内招标和实施的小额基建工程和修缮一般不预付工程款,待工程竣工后,先预付工程合同款的80%,对变更、签证增加的工程价款,需在办理完整手续后支付工程款至工程审核价的50%。待验收合格并结算后付至工程合同款的95%,留工程合同款的5%作为保修金,保修期满经验收合格后付清。
第八条 施工管理 
学院后勤管理处按照管理权限向每个工程派驻2名工地代表,督促施工单位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并严格按照合同(协议)的要求施工,保质保量。对于隐蔽工程施工单位须在覆盖前提前2天通知工地代表监督和部门有关人员现场检查签证,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覆盖,工地代表的现场签证(含隐蔽工程签证)一定要做到准确具体、清晰明了,并作为验收结算和审计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工程验收
学院成立工程验收领导小组,组长由学院分管基建副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后勤管理处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学院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使用单位代表等部门负责人或相关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工程验收的组织领导工作。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施工设计图纸对工程项目进行自查,并向后勤管理处报送竣工验收申请,后勤管理处派相关工作人员对工程是否具备验收条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若未具备应及时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通知书,工程整改到位后,合同金额低于10万元的工程项目由后勤管理处牵头组织验收,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使用单位代表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含)的工程项目须报分管副院长审批后方可验收,分管基建的副院长任验收小组组长,后勤管理处、纪检监察审计室、财务科、使用单位代表、验收专家库抽取2人组成验收小组负责验收。验收小组要对照施工合同(协议)和施工图纸的要求认真验收,如实填写验收报告。该项工程的工地代表不作为同项工程的验收人员。合同金额超过10万元的验收报告须经验收人员确认和分管副院长审核后方可报院长审批结算。
第十条 工程结算和审计
学院校内工程的结算和审计办法按《学院基建和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档案管理
工程竣工档案是工程建设项目从立项到工程竣工决算所涉及的全部文件和资料,学院后勤管理处应根据相关工程项目备案要求,由专人负责,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其内容包括从项目筹划到工程竣工验收各个环节和阶段的文件、图纸、合同等建设资料。严格按规定收集、整理、归档,形成完整的建设项目工程档案,在每项工程款结算之前移交学院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二条  纪律监督
学院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对工程建设从项目可行性论证起介入,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决算和建筑档案归档实行全过程监督。学院领导干部和基建管理相关人员不得接受工程建设有关单位赠送的礼金、信用卡、各种有价证券,不得从事与学院建设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及工程分包经营等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影响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向投标方泄露标底和商业秘密,不准损害学院利益徇私舞弊、围标串标。学院纪检监察审计机构加强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及基建经费使用的监督,同时通过院务公开等方式接受全院师生的监督。对玩忽职守、贪污受贿、截留、侵占、挪用建设资金等违纪违法行为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规定与上级有关文件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与本学院的有关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