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运作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3-10-18浏览:11441

田市人民政府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市招投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莆国资[2007]25
 
 
于印发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
资产赁运程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资产租赁行为,根据《莆田市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莆政办〔200787号),市国资委、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招投标办联合制定了莆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运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莆田市监察局
  
莆田市财政局          莆田市招投标市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00七年十一月二十日


 
田市市直行政事业单资产赁运
一、审批程序
(一)申请。产权单位向市国资委提出资产出租的书面申请,申请书须载明以下内容:
1、资产基本情况,包括拟出租资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用途等;
2、资产价值情况,包括资产的原值及现值估价(单位自估)
3、目前使用管理情况;
4、产权归属情况;
5、周边同类资产租金行情,并提出租期及租金建议。
(二)审核。产权单位主管部门对资产出租申请进行审核,并签署意见。
(三)审批。市国资委对产权单位资产出租设定的条件、租期及招租方式等事项进行审批。临街店面及生产性资产(办公楼、酒店、车库等)的租赁原则上必须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个别确需在场外招租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个别特殊情况,需定向租赁的,由市国资委批准或由市国资委上报市政府审批。
二、场内招租操作程序
1、发布信息。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采取场内招租方式的,应统一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采用竞价的方式进行公开招租。租赁信息经市国资委备案后,市产权交易中心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应同时在市招投标中心网、莆田房产网及资产所在地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7个工作日。信息内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有排斥意向承租人的内容。
2、拟定租金底价。由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驻产权单位或主管部门监察室、市招投标办、产权单位及其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租金评议小组,在竞价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研究确定租金底价。
3、组织竞租。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意向承租人公开竞价。竞价方式采用密封报价或公开举牌报价,以报价最高且该报价不低于评议小组确定的租金底价者为最终承租人;若最高报价达不到租金底价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同意,可将租金底价适当下调,重新现场竞价。经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经租金评议小组同意,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但协议租赁租金原则上不得低于租金底价。
4、订立租赁合同。由产权单位与承租方签订资产租赁合同,合同应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招投标办等部门备案。
三、场外招租操作程序
场外招租由产权单位发布信息,租赁信息应在资产所在地或单位公开栏进行公告,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由产权单位主管部门牵头组织监察室、产权单位办公室、财务室、职工代表等有关人员组成租金评议小组在竞价开始前一个小时内研究确定租金底价;由产权单位组织意向承租人公开竞价,以报价最高且不低于租金底价者为最终承租人;若最高报价达不到租金底价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同意,可将租金底价适当下调,重新现场竞价。经公开发布租赁信息,只有一个意向承租人的,经租金评议小组研究确定,可采取协议租赁方式,但协议租赁租金原则上应不低于租金底价。
租赁合同订立后,产权单位应及时把租赁合同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市招投标办等部门备案。
四、其他事项
(一)佣金支付。进入市产权交易中心交易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由市产权交易中心按市物价局核定的标准收取佣金,佣金由承租人、出租人支付。
(二)租金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租赁收入严格按照 “收支两条线”有关规定执行。
(三)严肃纪律。对在资产租赁中出现的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的行为,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