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文件
莆 田 市 监 察 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国资[2009]5号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具体处置范围为:
1、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及其他闲置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失盗、损毁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权限
1、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按以下权限处理:属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本部的资产,其财务、技术等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本单位自行批准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资产,由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在本部门内本级财政供给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
资产处置结果报国资、监察、财政部门备案时,应一并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核表》一份。
2、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5000元的,应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国资部门审批后处置。
3、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国资部门审核或审批:
⑴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等重大固定资产。
⑵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⑶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⑷财政供给单位的资产调拨给非财政供给单位的。
⑸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拟进行的资产处置。
4、涉及大宗资产、账面金额较大等处置事项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国资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处置程序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技术等部门审核鉴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详见附件),按规定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或由国资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分别报送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属国资部门审批或需国资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国资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或上报审批。
2、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莆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或抽选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国资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评估结果须报国资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3、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⑴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相关材料报国资部门备案。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⑵资产出售的,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国资部门备案后,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⑶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或捐赠手续。对能用、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对不需用的有效固定资产应进行公开转让;确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残值回收。资产拟报废前,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部门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4、经审批的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四、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
1、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单位按规定报经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办理产权变动手续。资产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部门备案。
3、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国资部门的批准材料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对报经国资部门批准核销的失盗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4、国资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几点要求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其资产处置行为,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资产处置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涉密信息处理的相关证明。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层层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要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卡制度,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文件
莆 田 市 监 察 局
莆田市财政局莆国资[2009]5号市直有关单位: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资产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置范围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以下简称“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固定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包括无偿调拨、出售、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等。具体处置范围为:
1、已长期停用,且证明不需继续使用或已被新购置具有同类用途资产替代的资产及其他闲置资产。
2、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3、因技术、经济因素,继续使用不合理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4、失盗、损毁等其他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5、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的其他资产。
二、处置权限
1、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低于5000元(含5000元)的,按以下权限处理:属主管部门(指行政主管部门,下同)本部的资产,其财务、技术等部门应提出处理意见后,由本单位自行批准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属下属单位的资产,由主管部门下属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处置,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
固定资产在本部门内本级财政供给单位之间调拨、置换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批,并报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
资产处置结果报国资、监察、财政部门备案时,应一并附《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审核表》一份。
2、单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超过5000元的,应逐级上报,由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报国资部门审批后处置。
3、属于下列情形的,不论数额大小,均须由单位主管部门提出处置意见后报国资部门审核或审批:
⑴土地、房屋等建筑物、机动车辆、机动船只等重大固定资产。
⑵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改变隶属关系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使用权转移。
⑶跨部门、跨政府级次处置资产的,包括单位资产在不同部门之间、不同政府级次之间处置;单位资产与非行政事业单位及个人资产进行置换、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等。
⑷财政供给单位的资产调拨给非财政供给单位的。
⑸政府部门组建的临时机构或召开和举办重大会议、大型活动等而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在临时机构撤销或会议、活动结束时拟进行的资产处置。
4、涉及大宗资产、账面金额较大等处置事项需上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国资部门审核后上报。
三、处置程序
1、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本单位财务、技术等部门审核鉴定,提交资产处置申请报告和有关资料(详见附件),按规定权限,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国资部门或由国资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属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其审批后将资产处置结果集中分别报送国资、监察、财政等部门备案;属国资部门审批或需国资部门转报市政府审批的,由其主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国资部门按有关规定审核批复或上报审批。
2、资产处置需要进行评估的,产权单位应当在《莆田市国资委中介机构备选库》中选择或抽选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须报国资部门备案,其中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0万元的,评估结果须报国资部门核准。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作为资产处置价格的参考依据。
3、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后,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应按以下程序办理资产处置手续:
⑴资产无偿调拨或置换的,调拨或置换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并将交接相关材料报国资部门备案。其中行政事业单位因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的,应在批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国资部门申请办理资产调拨手续。
⑵资产出售的,经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和国资部门备案后,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⑶资产报废或捐赠的,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报废或捐赠手续。对能用、在用的固定资产原则上不得报废;对不需用的有效固定资产应进行公开转让;确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可按报废处理,并按有关规定做好残值回收。资产拟报废前,按照审批权限,由审批部门对拟报废资产进行核实,做到帐实相符。
4、经审批的资产处置完成后,单位应按会计制度有关规定调整相应账目。
四、处置收入及账务处理
1、资产处置收入属政府非税收入的,必须按规定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单位按规定报经国资部门批准或备案,对资产进行处置并取得处置结果的凭证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办理产权变动手续。资产处置结果应及时报国资部门备案。
3、单位对外捐赠资产的,需凭国资部门的批准材料及接收单位的接收证明进行账务处理。对报经国资部门批准核销的失盗等非正常损失的资产,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4、国资部门批复的资产处置文件,作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制定资产购置计划、财政部门安排预算资金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参考依据。
五、其他几点要求
1、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做好固定资产处置工作,进一步规范其资产处置行为,及时上缴资产处置收入。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处置固定资产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追究相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对涉嫌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涉及涉密信息存储载体如计算机硬盘、复印机信息储存部件等设备的,资产处置前,单位资产管理部门和技术部门须先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并提交涉密信息处理的相关证明。
3、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内控管理,明确职责范围,层层落实责任,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物尽其用”的原则,建立健全相应的固定资产处置制度,切实加强固定资产的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要实行固定资产登记卡制度,建立资产分类明细台帐,做到帐、卡、物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附件: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处置需提交的材料
(一)无偿调拨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调拨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或经上级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5、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6、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调拨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调拨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需调拨资产或经上级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批准文件
4、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5、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6、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出售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出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捐赠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出售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三)捐赠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捐赠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置换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置换双方签订的资产置换意向书
3、能够证明拟置换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6、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7、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涉及大宗设备的,应提供单位技术人员意见等相关材料
4、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5、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6、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失盗等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4、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并经国资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评估报告
5、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6、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7、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报废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报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3、涉及大宗设备的,应提供单位技术人员意见等相关材料
4、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5、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6、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报损
1、单位的申请报告,并附处置审核表
2、能够证明拟报损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失盗等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
3、相关文件或会议纪要
4、主管部门签署的意见
5、主管部门或者国资部门认为需提交的其他材料
主题词:资产 规范 处置工作△ 通知
抄送: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办公室。
莆田市国资委办公室 2009年9月2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