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政办[2007]87号
市直有关单位:
《莆田市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第八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七 年 六 月 四日
莆田市关于加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市直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要严格界定资产权属关系。行政事业单位对已取得的房地产,要按照规定及时办理房产证、土地证(以下简称“两证”)。以前取得的房地产未办理“两证”的,要在
二、要严格规范资产租赁行为。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出租房地产等国有资产,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市国资委批准后方可实施。资产租赁信息统一在市招投标中心信息网上发布。资产租赁原则上必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个别确需在场外招租的,经市国资委批准后,可由单位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市直行政事业单位间资产的出租可以采取协议的方式进行。资产出租一次性合同租期为1-3年,若属确实需要,经市国资委批准,租期可适当放长,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年租金原则上应当逐年递增。正式租赁合同须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三、要严格控制和规范对外投资、担保行为。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和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利用其占有的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应当进行必要的详细的可行性研究(含拟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资产评估),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超过100万元人民币(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和超过500万元人民币(含500万元)的担保行为必须转报市政府审批。投资和担保协议应分别报送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处备案。
四、要依法规范资产处置行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包括各类国有资产的无偿转让(划拨)、出售、置换、报损、报废等,均应由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技术部门审核鉴定、提出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审批。除经政府或有权部门批准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国有资产的划转外,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转让、出售、置换均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后,报市国资委核准或备案,转让、出售还须进入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进行公开交易。
五、要切实加强资产会计核算制度。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加强资产的会计核算,建立资产台帐,有条件的单位要利用资产管理软件进行动态管理,对不合理的帐务处理要及时进行纠正、调整。对资产已投入使用却长期挂在“在建工程”账上的,要及时清理,转入固定资产。对去年清查出来而在账上没有体现的资产,要增列入账。对有账无实的资产,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属于正常报废的,要补办报废手续,调整账务,使账实相符。
六、要强化国有资产监管。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尽快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制度,对资产的建购、使用、处置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监督管理办法,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市国资委要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市政府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规定,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要加强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管理,对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一律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审计局要把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审计和正常审计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市监察局要对各级各部门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在国有资产管理中违纪违规或失职、渎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各县(区、管委会)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