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福建省纪委印发廉政谈话提醒机制实施办法

时间:2014-02-25浏览:11341

2月24日,中共福建省纪委正式出台《任职廉政谈话制度实施办法》等五项制度,对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操作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落实中央纪委关于“抓早抓小”的要求。

  2013年10月,省委办公厅转发了《省纪委、省委组织部关于建立健全省管干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意见》。为推动廉政谈话提醒机制的实施,省纪委从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审计谈话、案后整改谈话、廉政责任谈话等五个方面,分别出台具体实施办法,对廉政谈话的组织实施部门、谈话对象和情形、谈话组成人员、谈话方式、谈话内容和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并印制相应的审批表和备案表。

  实施办法对廉政谈话工作程序作出严格规定,廉政谈话实施前,相关实施部门应填写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和建议,经省纪委分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省纪委主要领导审批。谈话情况由参与谈话的工作人员现场记录,由谈话对象签名确认。谈话对象对需要书面说明的情况,应在谈话后10个工作日内提供书面说明材料和具体整改措施。省纪委相关部门对谈话对象在廉政谈话中说明和申辩的问题,必要时,可以适当方式进行调查核实。发现谈话对象隐瞒、编造或者回避存在问题的,责成其作出深刻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构成违纪的,按违纪案件程序办理。谈话结束后,由谈话部门及时整理谈话情况,填写备案表,在15个工作日内,移送省纪委相关部门备案。(严顺龙 陈晓声 陈金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