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福建省委印发《关于贯彻〈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分为总则、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及适用、问责程序、附则五章,共27条。《实施办法》遵循《问责条例》立法精神,聚焦管党治党突出问题,突出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的要求,注重体现福建特色,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福建省开展党内问责工作的实践和经验进行总结提炼,用制度固化成果,体现可操作、可执行。
《实施办法》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等方面问题,细化了22种具体问责情形。这些问责情形既体现中央要求,又注重结合福建实际,明确规定在落实建设“机制活、产业优、百姓富、生态美”新福建工作要求上不到位的,对省委“五抓五看”要求执行不力的,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力的,以及其他在党的建设和党的事业中失职失责的,都将进行问责。
在问责程序中,主要明确了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决定的作出、问责执行与监督等内容。为保证问责落地生根,《实施办法》明确要求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下级党组织实施问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失责不问、问责不当,或者对问责决定不落实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实施问责。通过层层传导压力,推动各级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切实扛起全面从严治党的政治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