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细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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湄职院委2019〕37号

 

关于印发《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

廉政谈话实施细则》的通知

 

学院各系(院)、各部门、各中专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结合学院实际,研究制定《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实施细则》,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抄送:学院领导,存档(2)

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9年6月28日

 

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党员干部廉政谈话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推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加强和改进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党委任命的科级以上(含科级,下同)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参照本办法。 

第三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学院党委、纪委和相关党组织,对党员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各级党组织按照下管一级,逐级负责的原则开展谈话工作。

 廉政谈话主要包括日常廉政谈话、任职廉政谈话、信访谈话、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等五种形式。

 廉政谈话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坦诚相待的原则,注重思想性、针对性和实效性。

 廉政谈话要遵守保密原则,对不宜向被谈话人透露的有关问题要严格保密。

 

第二章  日常廉政谈话

第七条 日常廉政谈话是对学院党员干部就党风廉政建设落实情况、反腐败工作、廉洁自律情况、对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以及师生关心的热点问题,定期或不定期进行的谈话。

第八条 日常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二)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改进工作风、纠正“四风”、执行作风建设有关制度规定情况;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党的政治纪律、报告个人重大事项、执行廉洁自律规定情况;

(四)反馈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薄弱环节以及其他需要提醒或共同研究解决的问题;

(五)对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 谈话方式:每次谈话的具体对象由党委、纪委提出,谈话的具体工作安排,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承办。一般一届谈话1-2次;谈话前纪检监察审计室应与相关领导和部门取得联系,掌握有关情况,增强谈话的针对性、实效性;每次谈话之前,应将谈话的内容、要求、时间等,提前通知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应按要求进行认真准备。

第三章  任职廉政谈话

第十条 任职廉政谈话是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所有提拔任用或转任岗位的党员干部,在上岗前对其进行任职廉政谈话的制度。

第十一条 任职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如何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利,执行廉政准则和中央八项精神规定;
    (二)明确党员干部任职岗位的纪律要求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三)提出廉政勤政,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的要求;

(四)听取谈话对象对廉政建设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谈话方式:任职廉政谈话可采取个别谈话和集体谈话的方式。集体谈话可以结合党委工作部的任职谈话、干部专题培训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  信访谈话

第十三条 信访谈话是纪检监察审计室根据群众信访反映的有关问题,对信访所涉及的党员干部进行的谈话。

第十四条 信访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谈话对象通报信访反映的问题;

(二)听取信访反映涉及的谈话对象本人的说明;

(三)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工作要求;

(四)根据需要,可要求谈话对象就信访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必要时可要求谈话对象据实做出书面材料说明,对相关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整改方案。

第十五条 谈话方式:信访谈话原则上采取个别约谈的方式进行。谈话由纪检监察审计室负责进行。

第五章  提醒谈话

第十六条 提醒谈话主要是党员和党员干部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和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不良苗头或发生初期的谈话,目的是打招呼、敲警钟,通过早发现、早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患于未然。

第十七条 提醒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群众普遍有议论或微词的,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引起注意,增强自我约束意识;

(二)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本着及时提醒、事前防范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防止问题发生,把问题遏制在萌芽状态;

(三)在党员干部履新升迁、出国(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子女入学或中秋、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本着教育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认真执行廉洁自律有关规定,防止出现违纪违规行为;

(四)针对涉及人、财、物等腐败易发多发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岗位上的人员,本着问题导向、风险导向、“打预防针”的原则进行提醒谈话,使其加强廉政风险防控,防止腐败问题发生;

(五)其他需要进行谈心提醒教育的。

第十八条 谈话方式:提醒谈话采取个别谈话方式,可结合日常廉政谈话进行。谈话时在纪律教育上体现刚性要求,在教育方法上体现组织关怀。

第六章  诫勉谈话

第十九条 诫勉谈话是对在政治思想、职责履行、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师德师风、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群众有反映,或已出现轻微违纪行为,但尚未达到纪律处分程度的党员干部所进行的警示性谈话。

第二十条 党员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院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或者在领导班子中闹无原则纠纷;

(三)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或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不严格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或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内部审计中发现需要提醒注意或纠正的问题; 

(六)存在其他需要诫勉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谈话人向谈话对象说明谈话原因,指出问题;

(二)谈话对象就指出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三)谈话人对其提出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

(四)谈话对象对诫勉的问题及组织的期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第二十二条 谈话方式:诫勉谈话的具体事务性工作,由纪检监察审计室承办。决定对党员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应当由纪委提出意见,报党委审定后实施。谈话一般由纪委负责人主谈。对党员干部谈话,应当书面或者口头通知被谈话人。诫勉谈话以个别方式进行,且应有两人以上参加,应作好诫勉谈话的记录归档备查,并负责检查谈话对象的自查自纠情况。

第二十三条 诫勉谈话后的处理:

(一)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二)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对所反映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对已给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在适当时间和场合予以澄清;

(三)谈话中发现被谈话人存在严重错误,需要进一步查实并追究纪律责任,或者被谈话人坚持错误,拒绝接受批评教育的,谈话人应当及时向党委报告,按有关规定和程序研究处理;

(四)纪检监察审计室要对谈话对象的纠错整改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情节严重的上报学院党委作出相应处理;

(五)谈话人认为必要,可通知被谈话人在接受谈话后一定时间内,在一定范围内将谈话情况予以通报,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检讨或者澄清;

(六)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中共湄洲湾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